危险废物污染规范管理制度2023-08-07 |
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固体污染防治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保护环境,特制定本制度。 一、遵循环境保护“预防为主,防治结合”的工作方针和“三同时”规定,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、同步实施、同步发展,实现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。 二、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,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,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。 三、设立以总经理为首、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,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、监督和协调。 组长:苏新庆 0592-6021323 副组长:林承真0592-5626393、何智宇0592-6024229 成员:苏巧辉0592-6021323、喻德春0592-5626393、 黄恋美0592-6024229 四、环保安全 生产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,负责公司日常管理,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。 五、按照“管生产必须管环保”的原则,生产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;各班组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。 六、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、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,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,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。 七、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和要求;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,并在业务上接受生产部的指导和监督。 八、危险废物的收集、贮存、转移、利用、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。 1、禁止向环境倾倒、堆置危险废物。 2、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、贮存、转移、处置。 3、危险废物的收集、贮存、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。 4、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、贮存、转移、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、场所,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。 九、在没有得到环保部门许可之前不得转移危险废物,在转移时应仔细核对联单上填写的危废是否与实际转移的物品相符,“单物”不相符时不得转移。 |